成績評量與畢業條件
- 學習評量(成績評量)
- 重補修
- 畢業條件
1. 學習評量(成績評量)
- 查詢學生成績(定期考查、學期及學年成績)
- 查詢學生出勤狀況、獎懲紀錄、班級幹部紀錄及社團紀錄
相關法源
- 高級中等教育法
- 十二年國教課程綱要總綱
- 十二年國教課程綱要總綱(111學年度實施)
-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特殊教育課程實施規範
-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特殊教育課程實施規範(111學年度實施)
-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 光啟學校財團法人桃園市光啟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補充規定
- 光啟學校財團法人桃園市光啟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成績評量辦法
2. 重補修
- 學生於修業期限內,各學期學業成績未達及格基準之科目,得申請重修。
- 課程綱要規定應修習之部定及校訂必修科目,未修習者應補修。轉學、轉科(學程)學生並得就應修習之部定必修及校訂必修以外科目申請補修。
- 本校規定於寒假辦理第2學期課程重修、暑假辦理第1學期課程重修。
- 開辦與收費原則
開辦與收費原則 | |
專班 辦理 |
|
自學 輔導 |
|
- 重補修之學習評量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及《光啟學校財團法人桃園市光啟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補充規定》辦理,學生重修或補修期間,其曠課及事假之缺課節數合計達該科目總修習節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評量成績以零分計算。
- 教學組將另行公告重補修作業辦法,請注意網站公告並準時完成報名及繳費手續。
3. 畢業條件
第 27 條 學生學習評量結果,依下列規定處理:
1. 符合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1) 修業期滿,符合課程綱要所定畢業條件。
(2) 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
2. 修業期滿,修畢課程綱要所定應修課程,且取得一百二十個畢業應修學分數
,而未符合前款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學制 | 條件 |
普通型 高中 | 1. 應修習總學分180 學分,學生畢業之最低學分數為 150學分成績 及格。 2. 其中部定必修及校訂必修至少需102學分且成績及格。 3. 同時選修學分至少需修習 40 學分且成績及格。 |
技術型 高中 | 1. 應修習總學分為 180-192 學分,畢業及格學分數至少為 160學分。 2. 表列部定必修科目 111-136 學分均須修習,並至少 85%及格,始 得畢業。 3. 專業科目及實習科目至少須修習 80 學分以上,其中至少 60 學分及格,含實習(含實驗、實務)科目至少 45 學分以上及格。 |
實用技能學程 | 1. 應修習學分數180-192學分,畢業及格學分數至少為150學分。 2. 部定必修科目52-56學分均須修習,並至少85%及格。 3. 專業科目及實習科目至少80學分及格,實習(含實驗、實務)科目至少 50學分以上及格。 |
輪調式建教合作班 | 建教生之畢業條件至少 150 學分成績及格。 |
►畢業證書核發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