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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申訴 / 學生自治組織申訴書

光啟高級中等學校 學生自治組織申訴書 密件

學生自治組織名稱

 

代表人資料

姓    名

 

代 表 人

職    稱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身分證明

文件號碼

 

聯絡電話

 

住 所 或

居    所

    

申訴事實及理由

申訴人收受或知悉原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之日期:        年      月      日

請求學校作為而提出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向學校提出申請之年月日及法規依據,並附原申請書之影本及受理申請學校之收受證明。)

申訴事實-應載明原措施之文別及事實大略;申訴理由-應載明原措施違背本校章則及不當之具體理由及證據

請求事項

載明希望獲得之具體補救

相關證據

請檢附原措施之文書、有關之文件及證據。列舉後請裝訂成冊,並於檢附相關文件證據上簽章;無則免填

代表人簽名:

日期:    年    月   日

收件紀錄

收件人

 

收件日期

補件日期

(需補件才填)

(收件單位戳章)



1. 學生自治組織提起申訴時,應以該組織之名義為之。

2. 申訴人提起申訴後,於評議決定書送達前,得撤回申訴。申訴經撤回後,不得就同1案件再提起申訴。

3. 收件人應簡要與申訴人確認相關資料及內容無誤後,影印1份予申訴人留存。

4. 本申訴書所載當事人相關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負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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