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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申訴 / 光啟高級中等學校 學生申訴書(本人申請) 密件

 

光啟高級中等學校 學生申訴書(本人申請) 密件

申訴人資料

姓    名

 

班    級

(學號)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身分證明

文件號碼

 

聯絡電話

 

住 所 或

居    所

   

申 訴 人

簽    名

 

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進行評議時,依法得通知申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到會陳述意見。

申訴事實及理由

申訴人收受或知悉原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之日期:      年      月      日

請求學校作為而提出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向學校提出申請之年月日及法規依據,並附原申請書之影本及受理申請學校之收受證明。)

申訴事實-應載明原措施之文別及事實大略;申訴理由-應載明原措施違背本校章則及不當之具體理由及證據)

請求事項

載明希望獲得之具體補救

相關證據

請檢附原措施之文書、有關之文件及證據。列舉後請裝訂成冊,並於檢附相關文件證據上簽章;無則免填

日期:     年     月     日

收件紀錄

收 件 人

 

收件日期:     年     月     日

補件日期

(需補件才填)

(收件單位戳章)



1. 學生本人可自行提出申訴;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得為學生之代理人提起申訴。

2. 學生或學生自治組織提起申訴時,得選任代理人及輔佐人。學生2人以上對於同一原因事實之原措施,得選定其中1人至3人為代表人,共同提起申訴;選定代表人應於最初為申訴時,向學校提出文書證明。

3. 申訴人提起申訴後,於評議決定書送達前,得撤回申訴。申訴經撤回後,不得就同1案件再提起申訴。

4. 收件人應與申訴人確認相關資料及內容無誤後,影印1份予申訴人留存。

5. 本申訴書所載當事人相關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負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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