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申訴 / 光啟高級中等學校 學生申訴書(本人申請) 密件
光啟高級中等學校 學生申訴書(本人申請) 密件
申訴人資料 | 姓 名 | 班 級 (學號) | 出生年月日 | 年 月 日 | ||||
身分證明 文件號碼 | 聯絡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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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 或 居 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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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訴 人 簽 名 | ||||||||
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進行評議時,依法得通知申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到會陳述意見。 | ||||||||
申訴事實及理由 | 申訴人收受或知悉原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之日期: 年 月 日 請求學校作為而提出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向學校提出申請之年月日及法規依據,並附原申請書之影本及受理申請學校之收受證明。) | |||||||
(申訴事實-應載明原措施之文別及事實大略;申訴理由-應載明原措施違背本校章則及不當之具體理由及證據) | ||||||||
請求事項 | (載明希望獲得之具體補救) | |||||||
相關證據 | (請檢附原措施之文書、有關之文件及證據。列舉後請裝訂成冊,並於檢附相關文件證據上簽章;無則免填) | |||||||
日期: 年 月 日 | ||||||||
收件紀錄 | 收 件 人 | 收件日期: 年 月 日 | ||||||
補件日期 | (需補件才填) | (收件單位戳章) | ||||||
備 註 | 1. 學生本人可自行提出申訴;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得為學生之代理人提起申訴。 2. 學生或學生自治組織提起申訴時,得選任代理人及輔佐人。學生2人以上對於同一原因事實之原措施,得選定其中1人至3人為代表人,共同提起申訴;選定代表人應於最初為申訴時,向學校提出文書證明。 3. 申訴人提起申訴後,於評議決定書送達前,得撤回申訴。申訴經撤回後,不得就同1案件再提起申訴。 4. 收件人應與申訴人確認相關資料及內容無誤後,影印1份予申訴人留存。 5. 本申訴書所載當事人相關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負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