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啟學校財團法人桃園市光啟高級中等學校
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校務會議通過
一、本規定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2條及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訂定之。
二、本規定所稱之性別平等教育,係指以教育方式教導尊重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係指任何人不因其生理性別、性傾向、性別特質或性別認同等不同,而受到差別之待遇。
三、本校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
四、本校各教學與行政單位不得因學生之生理性別、性傾向、性別特質或性別認同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但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者,不在此限。
五、本校之招生、編班及就學許可不得有生理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差別待遇。但基於歷史傳統、特定教育目標或其他非因性別因素之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而設置之班級、課程者,不在此限。
六、本校各教學與行政單位對因生理性別、性傾向、性別特質或性別認同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應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
七、本校各單位應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八、本校教職員工之相關進修課程或活動,應納入性別平等教育之內容。
九、本校之課程設置及活動設計,應鼓勵學生發揮潛能,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
十、本校教材之編寫、審查及選用,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教材內容應平衡反映不同性別之歷史貢獻及生活經驗,並呈現多元之性別觀點。除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之外,並應發展符合性別平等之課程規劃與評量方式。
十一、本校教師使用或編制教材及從事教育活動時,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破除性別刻板印象,避免性別偏見及性別歧視,並應鼓勵學生修習非傳統性別之學科領域。
十二、本校應考量學生之身心功能或語言文化差異之特殊性,營造及維護性別平等學習環境,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包括硬體之規與軟體之管理。
十三、本校加強研發並增強教師性別平等教育課程、教學及評量專業能力。
十四、本校除應將性別平等教融入課程外,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4小時。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等課程。
十五、本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教育及事件處理,另依本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辦理。
十六、本規定提校務會議討論決議,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並公告周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