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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專區 /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

光啟學校財團法人桃園市光啟高級中等學校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

109225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本校為維護學生受教及成長權益,提供學校之教職員工生免於性騷擾、性侵害或性霸凌之學習及工作環境,並預防及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稱本法)20條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35條,訂定本規定。

二、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第七款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9條之規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指校內或不同學校間所發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三、本規定所稱之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定義如下:

()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1.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2. 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指個人對自我歸屬性別的自我認知與接受)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教官、運用於協助教學之志願服務人員、實際執行教學之教育實習人員及其他執行教學或研究之人員。

()職員、工友:指前款教師以外,固定、定期執行學校事務,或運用於協助學校事務之志願服務人員。

()學生:指指具有學籍、學制轉銜期間未具學籍者、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交換學生、教育實習學生或研修生。

四、防治教育與政策宣導

()為積極推動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教育,以提升教職員工生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本校各處室應配合實施下列措施:

1. 針對教職員工生,每年定期舉辦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並評鑑其實施成效。

2. 針對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及負責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處置相關單位之人員,鼓勵參加校內外相關之研習活動,並予以公差登記及經費補助。

3. 利用多元管道,公告周知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所規範之事項,並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

4. 鼓勵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被害人或檢舉人應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以利蒐證及調查處理。

()本校應蒐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及救濟等資訊,並於處理事件時,主動提供相關人員下列事項:

1.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界定、類型及相關法規。

2. 被害人之權益保障及學校所提供之必要協助。

3. 申請調查、申復及救濟之機制。

4. 相關之主管機關及權責單位。

5. 提供資源協助之團體及網絡。

6. 其他本校認為必要之事項。

五、校園安全規劃

()為防治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各處室應配合總務處採取下列措施改善校園安全空間:

1. 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等,在考量學生之身心功能或語言文化差異之特殊性下,定期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規劃與使用情形及檢視校園整體安全。

2. 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或可能發生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空間,並依據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

 ()總務處應定期採電子化會議方式,召開校園空間安全檢視說明會,邀集專業空間設計者、教職員工生及其他校園使用者參與,公告檢視成果及相關紀錄,並檢視校園危險空間改善進度,列入性平會每學期工作報告事項。

六、校內外教學及人際互動注意事項

()本校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及人際互動時,應尊重性別多元及個別差異。

()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教師發現其與學生之關係有違反前述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本校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七、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申請調查或檢舉之處理程序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檢舉人,得以書面向本校學務處申請調查或檢舉。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1. 行為人為學校首長者,應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

2. 行為人在兼任學校所為者,應向該兼任學校申請。

()行為人為本校之教職員工生,但行為發生時為他校所屬之教職員工生時,由行為人行為發生時所屬學校(以下稱管轄學校)啟動調查,本校應派代表參與調查。管轄學校完成調查後,若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成立,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移送本校處理。

()行為人為本校兼任教師,本校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後,以書面通知行為人現所屬專任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本校完成調查後,若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成立,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移送行為人現所屬專任學校處理。

()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同時具有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二種以上不同身分者,以其與被害人互動時之身分,定其受調查之身分。無法判斷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之身分,或於學制轉銜期間,尚未確定行為人就讀學校者,以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學校為事件管轄學校,相關學校應派代表參與調查。但於申請調查或檢舉時,行為人及被害人已具學生身分,由行為人所屬學校為事件管轄學校。

()行為人二人以上,分屬不同學校者,若由本校先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則由本校啟動調查機制,並以書面通知其他行為人所屬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

()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之案件,本校若無管轄權,應將該案件於七個工作日內移送其他有管轄權者,並通知當事人。學制轉銜期間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件,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本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應立即向學務處權責人員通報。學務處權責人員知悉事件後,須於二十四小時內依法進行校安通報及113專線責任通報。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安全考量或法規另有規定者外,對於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申請人或檢舉人得以言詞或書面申請調查或檢舉;其以言詞為之者,本校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前述書面或言詞、電子郵件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1. 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2. 申請人申請調查者,應載明被害人之出生年月日。

3. 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4. 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實內容及其相關證據。

()學務處收件後,應依本法第29條第二項規定進行初審,於三個工作日內將初審意見送交性平會調查處理,性平會得指定或輪派委員組成三人以上之小組認定是否受理,並應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後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依本法第29條第三項規定敘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申請人或檢舉人於前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事件管轄學校或本校提出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本校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前述不受理之申復以一次為限。

 (十一)本校接獲申復後,應將申請調查或檢舉案交性平會重新討論受理事宜,並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申復有理由者,性平會應依法調查處理。

 (十二)經媒體報導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視同檢舉,本校應主動將事件交由性平會調查處理。疑似被害人不願配合調查時,本校仍應提供必要之輔導或協助。若處理霸凌事件,發現有疑似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情事者,視同檢舉,由學校防制霸凌因應小組移請性平會依規定辦理。

八、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調查程序

()本校性平會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調查小組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其成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女性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必要時,部分小組成員得外聘。調查小組成員中具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之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申請人不屬本校時,並應有申請人學校代表。

 ()前項所稱具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 持有中央或直轄市、縣()主管機關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知能培訓結業證書,且經中央或直轄市、縣()主管機關所設性平會核可並納入調查專業人才庫者。

2. 曾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有具體績效,且經中央或直轄市、縣()主管機關所設性平會核可並納入調查專業人才庫者。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性平會會務權責主管及承辦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

()本校針對擔任調查小組之成員,應予公差(假)登記;其交通費或相關費用,由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及派員參與調查之學校支應。

()本校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1. 行為人應親自出席接受調查;當事人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2. 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要求不得通知現所屬學校時,得予尊重,且得不通知現就讀學校派員參與調查。

3. 當事人持有各級主管機關核發之有效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者,調查小組成員應有具備特殊教育專業者。

4. 行為人與被害人、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者,應避免其對質。

5. 就行為人、被害人、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但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考量者,不在此限。

6. 依本法第30條第四項規定以書面通知當事人、相關人員或單位配合調查及提供資料時,應記載調查目的、時間、地點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7. 前款通知應載明當事人不得私下聯繫或運用網際網路、通訊軟體或其他管道散布事件之資訊。

8. 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所屬人員不得以任何名義對案情進行瞭解或調查,且不得要求當事人提交自述或切結文件。

9. 基於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行為人、被害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10.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為釐清相關法律責任,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得經所設之性平會決議,或經行為人請求,繼續調查處理。學校所屬主管機關認情節重大者,應命事件管轄學校繼續調查處理。

()性平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

()基於尊重專業判斷及避免重複詢問原則,本校對於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據性平會之調查報告。性平會召開會議審議調查報告認定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依其事實認定對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改變身分之處理建議者,由本校或主管機關檢附經性平會審議通過之調查報告,通知行為人限期提出書面陳述意見。前項行為人不於期限內提出書面陳述意見者,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有書面陳述意見者,性平會應再次召開會議審酌其書面陳述意見,除有本法第32條第三項所定之情形外,不得重新調查。

   本校或主管機關決定議處之權責單位,於審議議處時,除有本法第32條第三項所定之情形外,不得要求性平會重新調查,亦不得自行調查。

()為保障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行為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本校於必要時得採取下列處置:

1. 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或職務,得不受請假、教師及學生成績考核相關規定之限制。

2. 尊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

3. 避免報復情事。

4. 預防、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

5. 其他經性平會決議通過必要之處置。

九、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議處程序

()本校性平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性平會調查完成後,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以書面向學校提出報告。

()本校應於接獲性平會調查報告後二個月內,自行或移送相關權責機關依性別平等教育法或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議處,並將處理之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本校為前述議處前,得要求性平會之代表列席說明。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經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所設性平會調查屬實後,本校或主管機關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應依本法第25條第一項規定,對行為人予以申誡、記過、解聘、停聘、不續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終止運用關係或其他適當之懲處。其他機關依相關法律或法規有議處權限者,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應將該事件移送其他權責機關議處;其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並應依法對申請人或檢舉人為適當之懲處。

   本法第25條第二項對行為人所為處置,應由該懲處之學校或主管機關命行為人為之,執行時並應採取必要之措施,以確保行為人之配合遵守。

   前項處置,由該懲處之學校或主管機關性平會討論決定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之性質、執行方式、執行期間及費用之支應事宜;該課程之性質、執行方式、執行期間及不配合執行之法律效果,應載明於處理結果之書面通知中。

   依本法第25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命行為人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應由本校規劃執行。

十、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救濟程序

()本校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時,應一併提供調查報告,並告知申復之期限及受理之單位。申請人或行為人對本校處理之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校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本校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行為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本校接獲申復後,依下列程序處理:

1. 收件後,應即組成審議小組,並於三十日內作成附理由之決定,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2. 前款審議小組應包括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專家學者、法律專業人員三人或五人,其小組成員中,女性人數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具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3. 原性平會委員及原調查小組成員不得擔任審議小組成員。

4. 審議小組召開會議時由小組成員推舉召集人,並主持會議。

5. 審議會議進行時,得視需要給予申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得邀性平會相關委員或調查小組成員列席說明。

6. 申復有理由時,將申復決定通知相關權責單位,由其重為決定。

十一、禁止報復之警示處理原則

()當申請人或檢舉人提出申請調查階段,應避免申請人與行為人不必要之接觸,以維護雙方權利。

()事件調查期間處理原則

1. 確實執行申請人與行為人之不必要接觸。

2. 被害人與行為人有權勢失衡時,應避免或調整權勢差距以保護弱勢一方。

3. 行為人如為教師、職員或工友,應主動迴避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

()事件調查結束及懲處後應注意事項

1. 對被害人應確實維護其身心之安全。

2. 對行為人行為明確規範之,以避免對受害人造成二次傷害。

3. 如有報復行為發生時,依其他關法令規定處理之。

4. 所謂報復行為,包含運用語言、文字、暴力等手段,威嚇、傷害與該事件有關之人士。

十二、保密規定

()本校參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所有人員,負有保密義務。記載有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姓名之原始文書應予封存,不得供閱覽或提供予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人。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除原始文書外,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人員對外所另行製作之文書,應將當事人、檢舉人、證人之真實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刪除,並以代號為之。

()本校依本法第27條第一項規定建立因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及行為人之檔案資料,分為原始檔案與報告檔案,並學務處權責人員保存25年;其以電子儲存媒體儲存者,必要時得採電子簽章或加密方式處理之。原始檔案應予保密,其內容包括下列資料:

1. 事件發生之時間、樣態。

2. 事件相關當事人(包括檢舉人、被害人、行為人)

3. 事件處理人員、流程及紀錄。

4. 事件處理所製作之文書、訪談過程之錄音檔案、取得之證據及其他相關資料。

5. 行為人之姓名、職稱或學籍資料、家庭背景等。

6.調查小組提交之調查報告初稿及性平會之會議紀錄。

第二項報告檔案為經性平會議決通過之調查報告;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1)申請調查事件之案由,包括當事人或檢舉之敘述。

(2)調查訪談過程紀錄,包括日期及對象。

(3)被申請調查人、申請調查人、證人與相關人士之陳述及答辯。

(4)相關物證之查驗。

(5)事實認定及理由。

(6)處理建議。

()學校或主管機關於取得本法第27條之一第三項所定事件相關事證資訊,經通知當事人陳述意見後,應提交性平會查證審議。

()本校通報時,通報內容僅限於行為人經查證屬實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間、樣態、行為人姓名、職稱或學籍資料。行為人原就讀或服務之學校或主管機關就行為人追蹤輔導後,評估無再犯情事者,得於前述通報內容註記行為人之改過現況。

十三、對當事人之協助

()本校應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至各相關機構,以提供必要之協助。但本校或就該事件仍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為調查處理。

()本校於必要時,應對當事人提供下列適當協助:

1. 心理諮商輔導。

2. 法律諮詢管道。

3. 課業協助。

4. 經濟協助。

5. 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保護措施或協助。

前二項協助得委請醫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社會工作師或律師

等專業人員為之,其所需費用,本校應編列預算支應之。

當事人非事件管轄學校之人員時,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依前項規定提供適當協助。

十四、本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違反本法第21條第一項所定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之通報規定,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者,應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職。

十五、本規定有未盡事宜,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暨相關規定辦理。

十六、本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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