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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育組 / 就學貸款申請規定

就學貸款申請規定

 

 

壹、  就學貸款申請條件:

一、家庭年收入所得為114萬以下家庭之子女,就學貸款利息由政府全額補助。

二、家庭年收入所得逾114萬至120萬元之子女,就學貸款利息由政府半數補助,借款人應於撥貸後每月1日至銀行繳交半額利息。

三、家庭年收入所得在120萬元以上若有二位子女就讀高中職以上學校亦可申請,惟自撥款日起之每月利息須自行負擔,借款人應於撥貸後每月1日至銀行繳交全額利息。

貳、  申請就學貸款流程

就學貸款公告:自94學年度起,臺灣銀行全面實施上網填寫就學貸款申請書,臺灣銀行就學貸款入口網站【https://sloan.bot.com.tw/sloan/sLoanLogin.do

步驟()光啟學子使用網際網路至臺灣銀行就學貸款入口網申請作業

1.進入臺灣銀行就學貸款入口網

上網至光啟高中全球資訊網首頁(http://www.phsh.tyc.edu.tw)

-->點選就學貸款-->點選臺灣銀行就學貨款入口網

或直接輸入下列網址(https://sloan.bot.com.tw/sloan/sLoanLogin.do)

2.註冊新帳號(第一次使用)

點進學生登入à點進註冊新會員à我可以申請就學貸款?à臺灣銀行就學貸款申請須知à 下一步 (臺灣銀行就學貸款入口網安全宣告(點是.下一步(註冊帳號—個人資料輸入完成(點確定3.登入網站:輸入身份證統一編號、生日、密碼(點進登入4.填寫『就學貸款申請書』:點進填寫申請書(點選同一學程(填寫申請書--個人資料輸入無誤後(點選確認送出)

5.列印 『就學貸款申請書』(共三聯)

步驟():光啟學子到台灣銀行辦理對保手續

1. 對保期限:

1學期:81日起至930日止

2學期:115日起至227日止

2. 辦理地點:台灣銀行國內各分行均可辦理

3. 每一教育階段第一次申請,由父、母兩人(或監護人)必須親自陪同學生攜帶下列資料至台灣銀行國內各分行辦理簽約對保手續:

(1)    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共三聯)(須自行上網登錄列印。

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含父親、母親(或監護人)、及學生本人皆需一併攜帶至台灣銀行辦理】。

(3)    光啟高中註冊繳費四聯單(學雜費減免後之繳費單)

攜帶戶口名簿(包括詳細記事)或三個月內申請之其他戶籍資料證明(包括詳細記事)【含學生本人、法定代理人(父、母)及保證人等,如戶籍不同者,需分別檢附】。

同一教育階段第二次以後申請,如連帶保證人不變,由學生本人攜帶下列資料至台灣銀行國內各分行辦理撥款手續

(1)    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共三聯)à須自行上網登錄列印。

(2)    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學生本人)

(3)    光啟高中註冊繳費四聯單(學雜費減免後之繳費單)

攜帶戶口名簿(包括詳細記事)或三個月內申請之其他戶籍資料證明(包括詳細記事)【含學生本人、法定代理人(父、母)及保證人等,如戶籍不同者,需分別檢附】。

(5)    上次申辦就學貸款學生留抵聯(借款人存執聯)

(6)    學生證

上述1~4資料,為至台灣銀行國內各分行辦理撥款手續之必須攜帶資料。

步驟(三):光啟學子至學校註冊時須繳交資料給導師,再統一交至總務處出納組

申請就學貸款同學,於註冊時憑已完成對保手續之「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第二聯、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影印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一份【含學生本人、法定代理人(父、母)及保證人等,如戶籍不同者,需分別檢附】等二項資料,繳交給導師,再由導師統一交至總務處出納組登記,最後送至學務處訓育組才算完成就學貸款申請手續。

步驟():由光啟高中彙整資料送教育部(財政部財稅中心)查核

學務處訓育組彙整資料送教育部,再由教育部接收財政部財稅中心審核結果,並將審核結果分類轉知各校,合格者仍須經台灣銀行審核家庭無債信不良狀況才撥款至校。

1.合格者:學校匯整資料送台灣銀行辦理審核及撥款。

2.不合格但家中有子女二人讀高中以上者:依學校通知繳交另一兄弟姊妹之在學證明者,可辦理貸款,未繳交者,不予辦理,並由學校通知學生補繳各項學雜費用。

3.不合格者:學校通知學生補繳各項學雜費用。

參、  注意事項:

依據中華民國10114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作業要點修正規定: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可辦理生活費之貸款,低收入戶學生,每生每學期以新臺幣四萬元為上限;中低收入戶學生,每生每學期以新臺幣二萬元為上限,申請程序同助學貸款申請流程,唯於對保時應出示縣市政府開立的低收入戶證明文件,並於註冊時繳交給導師,由導師收齊統一送學校承辦單位。

二、 申請本貸款之學生於各階段學業完成後,應依規定向承貸銀行償還貸款。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應於各階段貸款償還期起算日前通知承貸銀行後,依各該款規定償還貸款:

(一)繼續在國內就學者,得至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償還。

(二)服義務兵役者,得至服役期滿後償還。

(三)參加教育實習者,得至實習期滿後償還。

(四)因故退學或休學者,應於退學或休學後償還。

(五)出國留學、定居或就業者,應於出國前一次償還。但成績優異,並獲政府考選、外國或大陸、港澳地區政府機構或學校提供留學獎助學金者,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繼續升學至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償還。

(六)無固定修業年限之專科以上進修學院(校)之在學學生,於貸款期限屆滿後償還。

前項情形,除在職專班之學生應於學業完成即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外,其餘貸款學生應自事實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次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三、 學生或保證人未依貸款契約償還借款者,由承貸銀行依法追繳,並將資料送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建檔,列為金融債信不良往來戶,另將影響學生其他兄弟姊妹助學貸款之申請,並揭露至貸款完全償還為止;已償還者,由承貸銀行通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註銷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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