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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規章 / 在職進修

私立光啟高級中學教師在職進修辦法

中華民國8891訂頒

中華民國90214修訂

中華民國956151次修訂

中華民國967172次修訂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據人事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

第 二 條 目標:為鼓勵教師培養專業知能,提昇教學品質。

第 三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合格編制內且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教師。

第 四 條 教師在職進修,須與本職工作或專業發展有關,其方式如下:

一、參加研習、實習、考察。

二、進修學分、學位。

三、其他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可之進修與研究。

前項所稱本職工作或專業發展係指教學與訓輔、課程與教材發展、教學評鑑、學校行政、教育研究等專業與專門知能。

第 五 條 教師取得教師證書並在學校服務連續滿三年且考核成績均為甲等以上者,始得進修學位。

第 六 條 新進教師如在原任職機關學校已進修有案者,其申請在職進修原則上視同事先同意,但仍應受本辦法各相關規定之限制。

第 七 條 教師參與教學或業務需要之各項進修(含出國進修),須提報學校同意始得為之。

第 八 條 教師申請進修學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除由學校依任務需要主動薦送者之外,同意教師依工作或提升專業所需,呈報校長同意後為之。

二、進修學位,須不影響教學及行政業務;每學年度以不超過編制內現有教師數百分之五為限。

三、參加公餘進修,在不影響教學或行政工作原則下,名額不受前款之限制。

第 九 條 教師自行參加各項進修如未經事先報准,應利用公餘時間,不得影響教學或行政工作。

前項所提公餘進修,係指利用假期、週末或夜間參加之進修。

第 十 條 教師進修之給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學校主動薦送或指派進修者,視需要給予公假;惟課務應自行調整或補課,並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二、教師全時間進修者,必要時得申請留職停薪;其總數不得超過編制內現有教師數百分之三為限。

三、未經學校同意自行前往進修者,在不影響教學或行政工作下,得以事假或休假處理之。

四、教師進修,在不影響課務之下,以排足基本鐘點為原則,而且進修人數不得超過學程總人數百分之三。

第十一條 教師因進修學位,須要留職停薪者,以一年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一年,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年,延長時須提出證明,經呈校長同意後,始得延長。

第十二條 教師因留職停薪欲申請復職者,應於當學期期末結束前三十日,以書面向學校申請復職;逾期經學校通知仍未申請者,視同辭聘。

第十三條 教師進修期限屆滿或因故無法完成者,應以學期為單位返回學校服務。留職停薪進修者,其服務義務時間為留職停薪之期間。

第十四條 教師進修期間從事與本職工作或專業發展相關之研究、著作、翻譯、創作成績優良者,得由學校協助出版,或給予獎勵。

第十五條 教師在職進修者,於進修期滿後,如未履行服務義務或未獲續聘者,應按未履行義務期間比例,償還進修期間所領之薪給及補助。

第十六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教育部頒訂之「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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