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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 / 教職員聘約附錄1、2

光啟學校財團法人桃園市光啟高級中等學校聘約附錄

 

附錄1

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及性別平等法規

1.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2.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3.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4.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5.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6.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7.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8.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9.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10.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11.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12.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校得終止契約

  (1)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2)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3)受兒童及少年性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 20 條或第 25 條規定處罰者

  (4)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97 條規定處罰者

附錄2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

7條:

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教師發現師生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8條:

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6條:

學校應加強教職員工生就校園霸凌防制權利、義務之認知;學校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應發揮樂於助人、相互尊重之品德。

校園霸凌防制應由班級同儕間、師生間、親師間、班際間及校際間共同合作處理。

7條:

學校應透過平日教學過程,鼓勵及教導學生如何理性溝通、積極助人及處理人際關係,以培養其責任感、道德心、樂於助人及自尊尊人之處事態度。

學校及家長應協助學生學習建立自我形象,真實面對自己,並積極正向思考。

8條:

學校對被霸凌人及曾有霸凌行為或有該傾向之學生,應積極提供協助、主動輔導,及就學生學習狀況、人際關係與家庭生活,進行深入了解及關懷。

9條:

教師應啟發學生同儕間正義感、榮譽心、相互幫助、關懷、照顧之品德及同理心,以消弭校園霸凌行為之產生。

教師應主動關懷及調查學生被霸凌情形,評估行為類別、屬性及嚴重程度,依權責進行輔導,必要時送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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