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據本校教職員工服務考核辦法第四條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校教職員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大功:
一、對本校權益有危害之情事,能事先防患免於損失者。
二、於校內外冒險犯難搶救重大災害,免遭嚴重損害有具體事實者。
三、主辦重要活動,提升學校形象、增進學校聲望有具體事實者。
四、辦理重要業務,經評定成績特優,或著有特殊勛績者。
五、其他具有記大功敘獎情事者。
第 三 條 本校教職員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記功:
一、對校務之發展研究,提供書面計畫或改進意見者,經採納實施後有良好之效者。
二、處理突發事故(如天災、火災、竊盜….等)適當,減輕人員傷亡及財物損失者。
三、承辦突發、臨時交辦之重要事項或活動,成績特優或有特殊功績有具體事實者。
四、義務輔導學生課業,有具體成效者。
五、對教訓輔工作熱心負責,表現優良有具體成效者。
六、輔導畢業學生就業有成績者。
七、對經費應用得當,能以有限財力,而獲最大效果者。
八、安定人事,領導員工通力合作,且考核嚴密,使業務獲有長足進展者。
九、對偶發事件之預防或處理適當者,因而避免或減少可能發生之損害者。
十、在惡劣環境下,冒險犯難盡力職務或完成任務者。
十一、辦理全校性各類活動,成效卓著有具體事實者。
十二、班級參加校外各項比賽成績優異,領導有方者。
十三、輔導學生或代表學校參加全國等級各項比賽獲得前三名者。
十四、其他具有記功敘獎情事者。
第 四 條 本校教職員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嘉獎:
一、恪遵政府政策,切實執行法令,努力教育文化工作,成績優良者。
二、視聽教育之設計週詳,獲得教學上良好成效者。
三、編撰教材或自製教具,成績優良者。
四、教法優良,作業考核認真,確能提高學生程度者。
五、指導學生參加各項活動比賽,成績優良者。
六、對訓輔工作有特殊研究或熱心負責,能獲良好效果者。
七、對學生校內外生活輔導,熱心負責,成績優良者。
八、熱心指導學生課外活動及輔導學生參加各項訓練,成績優良者。
九、推行環境衛生及生活教育,工作努力,成績優良者。
十、辦理安全防護工作,佈置週密,成效卓著者。
十一、辦理教職員福利,成效卓著者。
十二、對於校舍修建之監督,及財物之保管保養,負責認真,經考核成績優良者。
十三、協辦重大慶典活動或文康活動,任勞任怨,績效顯著者。
十四、教職員代表學校或輔導學生參加校外活動成績優良者。
十五、義務適當輔導學生課業,並能注意學生健康,而教學成績優良者。
第 五 條 本校教職員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大過:
一、怠忽職守,濫用職權或洩漏業務機密,致學校遭受損害者。
二、公然抗命,羞辱上級,行為嚴重者。
三、拒絕或違抗主管命令指揮,屢次不服勸阻者。
四、故意浪費材料或損毀公物者。
五、態度傲慢,言語粗暴,茲事吵鬧,破壞紀律者
六、利用學校名義在外招搖撞騙,致影響學校權益者。
七、未到校上班請人代為刷卡者。
八、重要集會一學年累計3次缺席者。
九、對本職工作,無正當理由,未能之如限完成,致使學校蒙受損失者。
十、違反法令或不聽調度者。
十一、挑撥離間,破壞紀律,情節重大者。
十二、違反紀律或言行不檢,致損害教育人聲譽,或擾亂學校秩序,情節重大者。
十三、故意曲解法令,致學校權利遭受重大損害者。
十四、貽誤公務,造成重大過失,導致不良後果者。
十五、生活奢侈腐化,言行偏激乖張,足以影響校譽者。
十六、侮辱、誣告或脅迫同事、長官,情節重大者。
十七、未經校長核准在外兼課兼職者。
十八、有記過情事之一,而情節重大者。
第 六 條 本校教職員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記過:
一、辦理教育業務,工作不力,影響計畫進度者。
二、辦理考試,違規失職者。
三、行為不當有玷師表者。
四、體罰學生影響其身心健康者。
五、未辦理請假手續,無故不參加各項重大慶典活動或各項會議者。
六、對偶發事件之預防及處理失當,而招致損失者。
七、未按規定時間值勤,怠職守者。
八、違反有關教育法令規定之事項者。
九、擔任導師無故不率同本班同學參加集會或團體活動者。
十、擔任導師無故不按時指導學生早自習。
十一、未經教務處(校務處)同意私自調課者。
十二、在辦公室內高聲喧嚷擾亂秩序者,或散佈不當言論破壞校園安定者。
十三、利用學校資源從事非公務活動,致使學校損失者。
十四、其他不當行為應予規誡者。
第 七 條 本校教職員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申誡:
一、怠忽職守,敷衍塞責,以致貽誤公務,情節輕微者。
二、對承辦業務處理不當,疏於協調配合或藉故推諉,發生不良影響者。
三、未能落實職務代理人職責,致影響業務或教學工作者。
四、不按課程標準排課,致貽誤教學者。
五、學籍管理不善,發生錯誤者。
六、辦理重點計畫,成績欠佳者。
七、對於學生輔導與管理工作未能盡責,致發生事故而情節較輕者。
八、對公物未盡善良保管義務或有浪費公帑情事,致造成損失,情節輕微者。
九、辦理安全防護工作不力,或疏忽失職,情節輕微者。
十、推行環境衛生及生活教育,工作不力,成績欠佳者。
十一、辦理考試疏忽,以致錯誤者。
十二、辦理教職員工福利不力者。
十三、各項例行報表不按時編報,影響統計工作者。
十四、教學未能盡責,貽誤學生課業者。
十五、無故缺課,事先未經請假者。
十六、言行舉止不檢,有損教師形象及校譽,情節輕微者。
十七、不親自批改學生作業及定期考查之試卷者。
十八、未經核准在上課時間領導學生作與課業無關之活動者。
第 八 條 本辦法所列記功、嘉獎、記過、申誡之規定,應視情節核予一次或二次之獎懲。
第 九 條 教職員工因優秀表現而領有獎金時不得再依本辦法受獎,懲處時亦同,以維「功不貳敘、過不貳懲」之原則。
第 十 條 校外單位建議敘獎或懲處案,由本校衡酌本辦法辦理。
第十一條 獎懲作業程序如下:
一、合於獎懲案件,應於事實發生後當學年內提出申請。
二、各單位簽報獎懲案件時,應填寫獎懲建議表(格式另訂),詳敘優劣具體情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簽呈校長核定。
擬對教職員工懲處時,應由人事室通知當事人於十日內提出書面申辯,併同簽呈核議。
第十二條 本辦法呈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