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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 / 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

私立光啟高級中學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

中華民國981116行政會議提案通過奉校長核定公告實施

第一條 本校為防治就業場所安全及防治性騷擾行為並維護性別工作平等及人格尊嚴,特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校全體教職員工均應遵守有關規定,共同維護安寧。

第三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為下列情形之一:

1、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對他人施以性要求或具有性意味之言行舉止,作為勞動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升遷、降職、報酬、考績、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2、有對他人施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而足以引起受害當事人不悅或反感之言行舉止,致侵犯或干擾他人自由人格尊嚴或影響其工作表現者。

3、因工作關係有管理監督權者,不得利用工作上權利、機會或方法,對所屬教職員工性騷擾,亦不得縱容他人對教職員工性騷擾。

4、教職員工不得於工作場所對同仁性騷擾,亦不得於同仁執行職務時,對其性騷擾。

5、工作場所有以上性騷擾之情形時,因工作關係有管理監督者,應予勸阻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未予勸阻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者,以縱容論。

第四條 本法視同本校工作規則之服務規章,若有違反情事,被申訴者(性騷擾者),依其情節之嚴重性予以申誡、記過、記大過、降級或解僱()之處分,必要時如涉及刑事責任,將報警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條 本校教職員工受其他人之性騷擾,得以書面向人事室申請審理,人事室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將該事件交由本校教職員工成績考核委員會調查處理。

第六條 被害人不因提出性騷擾申訴,而受解僱()、調職或為其他不利之處置。

第七條 為因應防治性騷擾,本校設教職員工成績考核委員會置委員11依據本校教職員工成績考核委員會組織章程組成之,任期一學年,連選得連任,中途有離職者,另選遞補之。

第八條 凡有受性騷擾情事者,均可向本校人事室提出告訴,無法審理時,再報請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條 本校教職員工成績考核委員會為處理申訴案件,必要時得邀請申訴人列席說明或陳述意見,並得依申訴人之申請,進行調查;申訴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第十條 申訴者於釋明受性騷擾之事實後,被申訴者否認該事實時,應就該事實不存在,負舉證責任。

第十一條 本校教職員工成績考核委員會為調查、審議性騷擾申訴,得要求相關人員或單位提供相關資料,該相關人或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十二條 調查、審議過程中應維護申訴人權益,以保密方式處理申訴案件,不得洩漏申訴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申訴人身分之相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本校教職員工成績考核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訴之日起20日內做成決定,必要時得延長20日,並以延長一次為限。

第十四條 本校教職員工成績考核委員會應將申訴案件之處理經過做成書面紀錄,並密封存檔至少3年。

第十五條 為因應防治性騷擾,本校並定期舉辦性別平等教育講習。

第十六條 本規則未盡事宜,悉依政府有關法令辦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經校長核定後,公開揭示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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