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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規章 / 超額安置

光啟學校財團法人桃園市光啟高級中等學校

教師超額安置處理要點

108.01.22行政會報通過

108.02.11校務會議通過

108.02.12校長核定公告

一、光啟學校財團法人桃園市光啟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本校)為使本校超額教師之安置處理有所依據,依教師法第15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校各類科(領域)教師超額之認定,乃依據預估班級數、課程節數,扣除教師自願退休、自願離職、自願資遣後,仍超出所需員額數者。

三、本校超額教師之安置方式如下:

()調任適當工作:

1.  依學校行政需求安排教師兼任主任、組長等行政職務。

2.  以具合格教師證書之第二專長轉任本校尚有缺額類科(領域)教師。

3.  改聘專任行政職務(專任主任、組長、職員):教師需辦理退休、離職或資遣後重新起敘。

()無適當工作可調任:

1.  符合退休條件者,辦理退休。

2.  未符合退休條件,或已符合私校退撫條例第15條申請自願退休條件但無意願申請者,依教師法第15條及私校退撫條例第22條第1項第1款「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現職已無工作且無其他適當工作可擔任」辦理資遣。

四、超額教師轉任其他類科(領域)教師規定如下:

()具轉任類科(領域)之合格教師證書。

()申請轉任類科(領域)尚有教師缺額,以缺額數大於1之整數計。

 公式

()申請轉任之人數大於缺額數時,依教師超額排序辦理轉任。

五、各類科(領域)教師超額之排序採年資排序方式:

()轉任:先進先出

1.  本校服務該類科(領域)專任合格教師年資深者為優先。

2.  本校服務該類科(領域)專任合格教師年資相同者,以兼任行政或導師職務合計年資較多者優先。

3.  兼任行政或導師職務合計年資相同時,以年齡較長者優先。

4.  前三項條件均相同者,以抽籤決定之。

()資遣:後進先出

1.  本校服務該類科(領域)專任合格教師年資淺者為優先。

2.  本校服務該類科(領域)專任合格教師年資相同者,以兼任行政或導師職務合計年資較少者優先。

3.  兼任行政或導師職務合計年資相同時,以年齡較輕者優先。

4.  前三項條件均相同者,以抽籤決定之。

六、本要點經行政會報及校務會議提案,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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