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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規章 / 教師調補代課

光啟學校財團法人桃園市光啟高級中等學校

教師調課、補課、代課實施細則

中華民國9491日訂定

中華民國96717日修訂

中華民國107115日經行政會議通過陳校長簽核修訂

 

第  一  條 本校為加強教師教學,增進教師服務績效,建立公平合理請假制度,特增訂本細則。

第  二  條 本細則係根據本校教職員請假辦法中內容增訂之。

第  三  條 教師申請事假、病假或公假等應儘先通知教務處,並填寫請假單辦理調、代課。並依程序轉呈校長核定,未完成請假手續或僅口頭報告均不能視為請假。
調課、補課、代課須先呈報各學科召集人或各科主任後,再呈教務處核定。

第  四  條 未經請假或未准假不到校教師,視為缺課或曠課。

第  五  條 專兼任教師請假均應調、補課,以維持教學進度,免延誤學生課業。

第  六  條 補課應利用該班級自習時間,不能採借課方式補課。

第  七  條 任課教師如未經教務處處理、調課或代課,該應授課程為缺課。如有教師代課,請假教師該鐘點費不予計算。

第  八  條 教務處因教師請假安排之調課,已委請之教師未能到教室上課或督導,則視為代課教師缺課。

第  九  條 有課教師不得同時代他班上課,以免授課重疊。

第  十  條 各班每節應有教師上課或督導,教師中途離開教室,該節視為缺課。

第十一條 教師因事假或病假期間所遺課務應會同學校委託同事代課,其代課教師應支領請假教師鐘點費或俟補課後,再補發鐘點費。

第十二條 代課教師請按照代課時間上下課,切勿提前下課或中途離開教室。

第十三條 代課教師應由本校相同專長教師代理為宜。

第十四條 兼任行政工作教師請假,其行政職務由同處室行政人員代理,以利行政業務推行。

第十五條 經校長核准公差假,其未超過基本授課數之鐘點費由學校負擔,或視情形酌定之。

第十六條 婚、喪、產假等之請假,請按本校教職員請假辦法辦理,所遺課務,得另選合格人員代課,並核支代課教師鐘點,其超支鐘點部份由代課教師支領。

第十七條 本校教師﹙包括導師、軍訓教官、護理教師﹚應按課表時間授課,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教師應於每節授課開始時,確實點名後在學生點名簿上﹙任課教師﹚欄內簽名。

二、教師授課時由教務處負責查堂,上課鈴響五分鐘後到課堂授課者為遲到,上課鈴響十分鐘後始到達課堂,或下課鈴未響前十分鐘離開課堂者視為曠課。

三、教師未經學校同意,而自行調代課者,以缺課論。

四、教師授課時數之排列,每人每週以不得少於五天為原則,兼課老師除外。

五、教師未經學校同意,而未上課除以曠課處理外,並通知補授所缺課程,若經通知而拒不授者,應予解聘。

六、教師請假未請代理人而自願補授者,所遺課務作合理之調配,俟其假滿後另定時間補授,如未在規定時間內補授者,改以曠課處理,經通知仍拒不補授者,予以解聘。

七、教師未經校長同意而擅自在校外代(兼)課者,應從嚴處理。

八、教師日課表及調課表由教務處送人事室備查,教師上課遲到早退、缺課、曠課紀錄表,由教務處每月5日檢送人事室登記辦理。列為年度考核依據。

第十八條 教師請監評假,每學期給二天監評假。所遺課務應會同學校委託同事代課,其代課人應支領請假人之鐘點費。

第十九條 本細則亦適用本校進修部。

第二十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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