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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 / 教職員聘約性別平等相關條文

光啟學校財團法人桃園市光啟高級中等學校教師聘約第25條

教師應恪遵「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7、8條規定及「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6條至第9條規定。(如附錄2)

 

光啟學校財團法人桃園市光啟高級中等學校職員聘約第11條

職員應恪遵教育相關服務法令及專業倫理,修己善群、敦品勵行、熱忱服務,發揮專業自主與敬業精神,並應尊重性別平等,遵守「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7、8條規定及「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6條至第9條規定(如附錄),積極維護學生安全及受教之權利。

教師聘約-附錄2、職員聘約-附錄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

7條:

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教師發現師生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8條:

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6條:

學校應加強教職員工生就校園霸凌防制權利、義務之認知;學校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應發揮樂於助人、相互尊重之品德。

校園霸凌防制應由班級同儕間、師生間、親師間、班際間及校際間共同合作處理。

7條:

學校應透過平日教學過程,鼓勵及教導學生如何理性溝通、積極助人及處理人際關係,以培養其責任感、道德心、樂於助人及自尊尊人之處事態度。

學校及家長應協助學生學習建立自我形象,真實面對自己,並積極正向思考。

8條:

學校對被霸凌人及曾有霸凌行為或有該傾向之學生,應積極提供協助、主動輔導,及就學生學習狀況、人際關係與家庭生活,進行深入了解及關懷。

9條:

教師應啟發學生同儕間正義感、榮譽心、相互幫助、關懷、照顧之品德及同理心,以消弭校園霸凌行為之產生。

教師應主動關懷及調查學生被霸凌情形,評估行為類別、屬性及嚴重程度,依權責進行輔導,必要時送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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