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81年12月9日訂頒
中華民國82年10月20日第1次修訂
中華民國91年10月24日第2次修正
中華民國95年4月3日第3次修正
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第4次修正
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第5次修正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第6次修正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私立光啟高級中學暨附設進修學校(以下簡稱「本校」)之教職員工服務考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辦理。
第二條 本辦法訂定目的係為鼓勵教職員工,維護團體榮譽,推行本校決策,共同發揮校譽,提高教學品質。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教職員工服務考核包含平時考核及年度考核二種。
第四條 平時考核應根據具體事實,依照學校獎懲標準,予以獎懲;獎懲辦法另訂之。平時考核成績分為上、下學期,取其平均值,並列入年度考核成績計算之。
第五條 本校教職員工任職至學年終了屆滿一學年者,依本辦法規定,給予年度考核,並據以是否晉級、核發考核獎金與任用續聘之重要依據。 其服務未達一學年者,視需要另以專案辦理。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教職員工係指經本校聘任之專任、代理之教職員工。
第二章 權責、組織與會議
第七條 本校教職員工之平時考核,由各單位主管、各學程召集人(科主任)等依「私立光啟高級中學教職員工獎懲辦法」、「私立光啟高級中學暨附設進修學校教職員工考核內容」及本辦法相關規定考核之。
第八條 本校教職員工之年度考核,由各單位主管、各學程召集人(科主任)等進行初核,經教職員工成績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考核委員會」)審核後,由校長進行覆核,並列冊報請董事會備查。
第九條 校長之考核成績,由董事會依本辦法規定考核之;各處室主任及校長秘書(副校長)之考核成績,由校長考核之。
第十條 考核會由委員十一人組成,除掌理教務、學生事務、輔導、人事業務之單位主管為當然委員(共計四人),其餘七人由本校專任教師票選產生,並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任期一年,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總數三分之ㄧ,選聘資格與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相同。
前項委員,每滿五人應有一人為非主管人員。
考核委員之任期為一年,自當年八月一日起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一條 年度考核會議應於學年結束後一個月內,由人事室寄發開會通知予全體委員召開之。
人事室得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寄發開會通知。
第十二條 考核委員會應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定。
第十三條 教職員工平時有優缺事蹟,考核委員應敦促主管單位處理或報請校長予以獎懲。
第十四條 考核委員會執行年度考核成績之審核時,應備妥開會通知單、會議記錄簿,其記載內容如下:
一、考核委員人數、姓名,並由出席委員簽名。
二、受考核人員之人數、姓名。
三、決議事項。
第十五條 考核委員於審查有關委員本人或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或曾有前述關係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如不自行迴避,應由考核委員會主席命其迴避。
考核委員應根據確切資料慎重辦理,如有為不實之考核經發現者,除考核結果予以撤銷並重新核定外,其相關失職人員並予議處。
考核委員應於考核進行之前、中或之後,均應嚴守秘密。
考核委員為無給職,於執行考核委員職務時,以公差假處理。
第三章 考核項目
第十六條 教職員工平時考核成績之給分及內容標準如下表所示:
考核 人員 考核 對象 | | 負 責 考 核 人 暨 給 分 標 準 | |||||||||
校長 | 教務/ 實習 /校務 主任 | 秘書/ 副校長 | 學務 主任 | 輔導 主任 | 圖書館 主任 | 總務 主任 | 會計 主任 | 人事 主任 | 學程召集人/ 科主任 | ||
教學 | 導師 | ||||||||||
高一導師 | 0% | 20% | 15% | 20% | 10% | 5% | 5% | 5% | 15% | 5% | |
高二、高三導師 | 0% | 20% | 15% | 15% | 10% | 5% | 5% | 5% | 15% | 5% | 5% |
專任/代理教師 | 0% | 30% | 15% | 20% | 10% | 5% | 0% | 5% | 15% | 0% | |
學程召集人/ 科主任 | 10% | 25% | 15% | 20% | 10% | 5% | 5% | 5% | 5% | 0% | |
進修學校教師 | 0% | 40% | 25% | 0% | 0% | 0% | 5% | 5% | 15% | 5% | 5% |
主任及秘書 /副校長 | 100% | | |||||||||
組長 (副組長) | 40% | 直屬主任40%;其他處室主任10%;人事主任10%。 | |||||||||
職員 | 30% | 直屬主任50%;其他處室主任10%;人事主任10%。 | |||||||||
備考 | 一、考核條款如附件。 二、日夜有授課老師其教學、實習方面之成績依授課時數之比例,分別由日夜相關主任考核。 三、日後若因學校、職科改制,考核人員其職稱依最新員額編制名稱定之。 |
第十七條 教職員工之年度考核成績分為特優、優、甲、乙、丙、丁六等,以80分為基本分數,等次說明如下:
特優:95分以上者。每學年度以不超過受考核人數2%為原則。
優等:90分以上者。每學年度以不超過受考核人數5%為原則。
甲等:80分 ~ 未滿90分者。
乙等:70分 ~ 未滿80分者。
丙等:60分 ~ 未滿70分者。
丁等:未滿60分者。
第十八條 教職員工之年度考核,應按其工作、勤惰、品德、學輔、服務及行政配合等之紀錄考核,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在同一學年度內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者,考核成績得考列優等以上:
(一) 按課表上課,教學優良、進度適宜、成績卓著。
(二) 學輔工作得法,效果良好者。
(三) 服務熱誠,對校務能切實配合者。
(四) 事、病假併計未超過三日,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者。
(五) 品德良好能為學生表率者。
(六) 專心服務,未違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關兼課兼職及本校規定者。
(七) 按時上下課,無遲到、早退、曠課、曠職紀錄者。
(八) 未受有申誡以上之處分。
二、在同一學年度內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者,考核成績得考列甲等:
(一) 按課表上課,教學優良、進度適宜、成績卓著。
(二) 學輔工作得法,效果良好者。
(三) 服務熱誠,對校務能切實配合者。
(四) 事、病假併計未超過十四日,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者。
(五) 品德良好能為學生表率者。
(六) 專心服務,未違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關兼課兼職及本校規定者。
(七) 按時上下課,遲到、早退、曠課、曠職紀錄未超過半日者。
(八) 未受有申誡以上之處分。
三、在同一學年度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成績得考列乙等:
(一)受申誡以上之處分。
(二)有曠課、曠職累計達四小時以上紀錄者。
(三)事、病假併計十四日以上未超過二十八日者。
(四)無故不參加學校舉辦之重大會議、活動者。
(五)其他違反本校規定,情節輕微者。
四、在同一學年度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成績得考列丙等:
(一)受記過以上之處分。
(二)曠課、曠職達三日以上。
(三)事、病假併計二十八日以上者。
(四)未經申請核准,擅自在校外兼課或兼職者。
(五)因事、病假無法正常上課,且未依照本校規定補課、調課或請人代課者。
(六)不假外出,經查核有具體事實者。
(七)利用學校資源從事非公務活動致學校受損者。
(八)對教學、學生輔導、處理校務行政草率從事,消極應付,造成不良後果者。
(九)品德不良、誣控濫告,情節嚴重,有確實證據,足以影響師道尊嚴者。
(十)其他違反本校規定,情節中等者。
五、在同一學年度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成績得考列丁等,並不予續聘或為解聘、停聘:
(一)受記大過以上之處分。
(二)有曠課、曠職累計達五日以上紀錄者。
(三)事、病假併計三十日以上者。
(四)有上述第四款所列項目達三項(含)以上者。
(五)其他違反本校規定或聘約,情節重大者。
教師於考核年度內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依法定程序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亦不辦理年度考核或另予任何考核。
一學年內如有特殊優良事蹟或重大傷病等特殊情事者,經考核委員會通過,得另以專案辦理,不受本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第十九條 考核委員會依下列各款之規定執行年度考核成績之審核:
一、受考核人員之平時考核成績。
二、受考核人員之新生入學事務及班級經營學生流失率之校務年度重點工作成效紀錄:招生事務中心總幹事對受考核人員之初核成績。
三、受考核人員之獎懲紀錄:人事室依「私立光啟高級中學教職員工獎懲辦法」所提之紀錄。
四、受考核人員之行政支援參與度:各處室或召集人(科主任)所特別列舉之具體事項。
五、其他特殊功蹟或特殊情事等事項。
第二十條 就前條第二、三、四、五款規定,本校相關單位應將具體事實之記錄提供考核委員會進行審核,以一事不貳計原則,並且獨立於平時考核之內容範疇,其合計最高增減總分為10分。
第四章 考核獎金發給及晉級
第廿一條 教職員工年度考核之核定結果,應按下列規定辦理考核獎金發給及晉升:
一、考核成績考列特優,晉升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另得加發考核獎金4個基數,以資鼓勵。
二、考核成績考列優等,晉升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另得加發考核獎金3個基數,以資鼓勵。
三、考核成績考列甲等,晉升本薪或年功薪一級。若成績達86分~未滿90分者,另得發給考核獎金2個基數,以資鼓勵;若成績達84分~未滿86分者,另得發給考核獎金1個基數,以資鼓勵。
四、考核成績考列乙等,晉升本薪或年功薪一級,但不發給考核獎金。若受考核人員連續二年考核成績考列乙等,第二年不予以晉級;若第三年考核成績仍列乙等,則該年度之考核成績考列丙等。
五、考核成績考列丙等,不予以晉級,次學年度教師改聘兼任,職員改聘約聘。
六、考核成績考列丁等,不予以晉級,並且不予續聘或予以解聘、停聘。
七、受考核人員於考核成績核定後,於次學年度離職者,不發考核獎金。
八、學年度內有曠職記錄及行政懲處者,不發考核獎金。
以上所列之考核獎金核發金額,由本校衡酌當年度財務狀況編列後另行提撥,並核算出1個基數之獎金數額,依等第基數比例核發獎金。
第廿二條 董事長及校長得於公開場合表揚考核成績優異之教職員工。
第廿三條 教職員工考核成績優良者,將作為選拔優良教師服務獎(狀)章、調整職務及出國訪問等有關獎勵之參考依據。
第五章 附則
第廿四條 本校於考核完畢後,將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各教職員工,並附記不服者提起救濟之方法、時間及受理單位。
受考核之教職員工對於考核成績評定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受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本校再議。
受考核之教職員工對本校再議結果有異議者,得於收受再議結果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廿五條 本辦法所需表冊或格式,另訂定之。
第廿六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另依相關辦法辦理。
第廿七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