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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規章 / 組織規程

光啟學校財團法人桃園市光啟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規程

 92 年 6 月30日 校務會議通過
 92 年 8 月 6 日 第12屆第1次董事會審核通過
 93 年 9 月27日 部授教中(二)字第0930516434號核定
104年 1 月27日 校務會議通過
105年 7 月15日 董事會通過
105年12月30日 臺教國署人字第1050148994號函核定自106年2月1日生效

第一條 光啟學校財團法人桃園市光啟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本校)依據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第十一條之規定,訂定本組織規程。

第二條 本校置校長一人,專任,綜理校務。
本校置副校長一人,襄助校長處理校務,由校長就曾任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聘兼之。

第三條 本校設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輔導室、圖書館、實習處、會計室及人事室。

第四條 本校教務處設四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教學組:課程編排、學生重補修、教學實施、教學研究等事項。

二、註冊組:學生學籍、成績管理及協助學生重、補修、延長修業之辦理等事項。

三、設備組:教學設備、實驗器材之管理及實驗室安全衛生、維護等事項。

四、試務組:學生評量及招生試務與相關準備等事項。

第五條 本校學生事務處設四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訓育組:學生訓育活動等事項。

二、生活輔導組:學生生活輔導教育及德育等事項。

三、體育組:學生體育運動等事項。

四、衛生組:學校衛生、運動傷害維護、保健及營養等事項。

第六條 本校總務處設三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文書組:文書收發及檔案管理等事項。

二、庶務組:財產管理、校舍修繕及營建、工友管理及物品採購等事項。

三、出納組: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之收付及其他保管品之保管等事項。

第七條 本校輔導室設二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輔導組:學生輔導、諮商業務之計畫、推行等事項。

二、特教組:特教業務及學生資料建檔、保管、測驗與統計等事項。

第八條 本校圖書館設二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讀者服務組:閱讀服務及推廣、參考諮詢、教學支援等事項。

二、資訊媒體組:電腦中心及圖書館自動化系統管理、教學媒體推廣等事項。

第九條 本校實習處設三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實習組:學生實習輔導等事項。

二、就業輔導組:學生就業輔導等事

三、技能檢定組:技能檢定服務等事項

第十條  本校董事會得置辦事人員若干人,辦理董事會相關業務。

第十一條  本校兼行政職務人員之進用方式如下:

一、各處(室、部)分別置主任一人,除總務處之主任得由教師兼任或職員專任外,其餘均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

二、輔導室置主任一人,由校長就專任輔導教師聘兼之。如因業務設組,其組長由校長就具輔導知能之專任教師聘兼之。

三、圖書館置主任一人,由校長遴選具有專業知能之人員專任,必要時得由具有專業知能之專任教師聘兼之。

四、各組分別置組長一人,除總務處之組長由職員專任、學生事務處負責生活輔導業務之組長得由具輔導知能之人員兼任外,其餘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或由職員專任。

五、各職業類科,分別置科主任一人,由校長就類科專任教師聘兼之。

第十二條 軍訓主任教官、軍訓教官之員額編制依軍訓教官員額設置之相關規定辦理。高級中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前已依規定進用之護理教師,於本法施行後繼續任職者,其員額編制依護理教師員額設置之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校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組員、助理員若干人,其設置依相關規定;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十四條 本校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組員、佐理員若干人,其設置依相關規定;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十五條 本校置幹事、技士、助理員、技佐、管理員、書記等職員若干人。

第十六條 本校置醫師、營養師、護理師或護士等醫事人員若干人,其中醫師必要時得遴用公私立醫療機構醫師兼任。

第十七條 本校員額編制表,由學校擬訂,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核定。

第十八條 本組織規程經校務會議及董事會議通過,並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核定,修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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