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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規章 / 敘薪辦法

光啟學校財團法人桃園市光啟高級中等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中華民國821015日光人字第0416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82123日教育廳82教人字第17818號函核定
中華民國93315日董事會修訂
中華民國103611日第15屆第4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113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30122736號函核定
中華民國108419日第16屆第7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光啟學校財團法人桃園市光啟高級中等學校教職員薪級之核敘,依本校教職員敘薪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      初任教師以學歷起敘,其起敘標準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薪級起敘基準表,如附表一。
初任職員,其起敘標準比照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標準表,如附表二。

第三條      教職員薪級分為三十六級,其計敘標準如附表三、四。

第四條      新任教職員應於到職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齊學經歷證件(教師須含教師證書),送請學校辦理敘定薪級。

第五條      教職員職前年資採計,由學校視財務狀況及需求自行依教師待遇條例及相關函釋辦理。

第六條      教師在職期間經學校基於教學需要,同意其進修、研究與其教學有關之知能,取得較高學歷者,以現敘薪級為基準,依下列規定改敘,並受所聘職務等級最高本薪之限制:

一、以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取得碩士學位,提敘薪級三級;逕修讀取得博士學位,提敘薪級五級;以碩士學歷取得博士學位,提敘薪級二級。

二、依前款規定提敘薪級後,所敘薪級低於較高學歷起敘基準者,按較高學歷改敘。

教師待遇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學位或業經服務學校書面核准進修學位者,得適用施行前之規定辦理改敘。

第七條      教職員之起薪、改支及保留薪級,依照下列規定:

一、起薪:自實際到職日起支。

二、改支:教師於在職期間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薪級,經敘定者,自申請之日生效;職員因補繳學經歷證件或取得新資格申請改敘,均自審定改敘之日起改支。

三、保留薪級:新職核定薪級低於舊職核定薪級時,保留其舊薪級;新職其經事先核准調任者,其原支年功薪,得繼續支給。

第八條      辦法未盡事宜,依公立學校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表一 教師薪級起敘基準表

附表二 職員敘薪標準表

附表三 教師薪級表

附表四 職員薪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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