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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規章 / 出差旅費

桃園市私立光啟高級中等學校教職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修訂

中華民國一六年四月十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一六年九月十一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一六年十月三十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校教職員工,因公出差支給差旅費,除特殊情形經校長核准外,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要點所稱出差,係指下列各項而言:

(1)直屬主管機關來文請派專人參加之受訓、講習、研習、觀摩。

(2)行政單位人員因職務需要而必須出差者。

(3)教職員帶領學生赴校外參加活動、比賽等。

第三條 差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及膳雜費。

第四條 出差事竣後,應於 15日內依據上列標準填具出差旅費報告表,相關公文影本,經單位主管核章後,送人事室簽證,經會計室審核,陳報校長核定。

第五條 交通費支給標準,依下列規定辦理之。

(1)交通費火車自強號、客運國光號為報帳標準,除有特殊情況,不得搭乘計程車。如經校長核准搭乘計程車者,須檢附司機或車行出具之收據。

(2)教職員工以自強號票價樹林為起點,至自強號可達之最接近出差地之車站為迄點。

(3)開會地點在台中()以南,上午報到者,可搭乘高鐵經濟艙標準車廂。出差前一日先行南下者,得報住宿費,不得搭乘高鐵往返。高鐵起站為板橋站,須檢附票根,覈實報支。

(4)自行開車者,交通費最高以自強號票價為限,以自強號票價核支,但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停車等費用;如發生事故不得報支公款修理。

第六條 學生團體代表學校參加開會及校外服務者,不得報支差旅費,但特殊情形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凡學生組隊參加對外比賽,其交通費,膳雜費支給標準另訂之。

第八條 教師率學生辦理校外教學活動,如與學生住宿一處,無宿費支出者,不得報支宿費。

第九條 出差期限,除因公事阻滯不能返校者,須取得證明方准按日計支旅費外,其因私事逗留或請假概不得支逗留日期之差費。

第十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改時亦同。

 

光啟高級中等學校教職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數額表

單位:新臺幣元

距離/費用別

膳雜費

住宿費

交通費

公差時間4小時以上()且逾用餐時間供餐

教師率學生

參加校外

競賽活動

短程(5-30公里)

100/

100/

-

1.   5公里以上始得報支。

2.   捷運起站為迴龍站。

3.   火車採自強號票價,以樹林站為起點。

4.   高鐵起站為板橋站,須檢附票根,覈實報支。

(30-60公里)

150/

100/

-

長程(60公里以上)

250/

150/

1,200/

說明

1.     主辦單位已提供住宿者不另支付住宿費。

2.     參加校外競賽時間為半日則膳雜費為1/2

3.     如因業務需要,依規定調派公務車出差,可報支油資、過路費、停車等費用,惟不得再報支其他交通費用。

4.     若有特殊需求,則另案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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