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啟學校財團法人桃園市光啟高級中學年終獎金發給辦法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102學年度
第1學期期末校務會議提案討論通過
經第15屆董事會第3次董事會議決議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公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第16屆第10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108學年度
第1學期期末校務會議公布實施
第一條 為感謝與肯定本校教職員工一年來的付出與貢獻,本校於歲末年終時將給予肯定與鼓勵,並衡酌學校當年度財務狀況後編列提撥年終獎金,特訂定「年終獎金發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如下:
一、 本年度在本校服務滿壹年者。
二、 本年度中任職本校,服務未滿壹年,但12月31日仍在職者。
三、 因個人因素自行申請留職停薪,但已辦理復職,且12月31日仍在職者。
第三條 發給標準:
一、 參酌學校整體績效表現,並參考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軍公教年終獎金發給方案,衡酌本校當年度財務狀況核發年終獎金(進修學校之專任教師依日校核發月數之三分之二計算之)。計算基準包含本俸、學術研究(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但不包含導師費。
二、 本年度在本校服務未滿壹年,但於12月31日仍在職者,依實際在職月數計算比例,並以任職後第一個月之薪級標準發給。
三、 因個人因素(如:因病、育嬰假等)自行申請留職停薪者,得於復職後且於12月31日仍在職者,按實際在職月數計算比例,並以留職停薪前最後一個月之薪級標準發給。
四、 前一學年度之成績考核列為丙等,或連續兩年考列乙等之第二年,及受行政懲處小過以上者,其當年度之年終獎金不予核發。
第四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並提校務會議公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