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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規章 / 給假辦法

光啟學校財團法人桃園市光啟高級中等學校教職員給假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87113訂定
中華民國88819日經校長簽核第1次修訂
中華民國94915日經校長簽核第2次修訂
中華民國9555 日經校長簽核第3次修訂
中華民國96717日經校長簽核第4次修訂
中華民國9816 日經校長簽核第5次修訂
中華民國98818日經校長簽核第6次修訂
中華民國99528日經校長簽核第7次修訂
中華民國99913日經校長簽核第8次修訂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經校長簽核第9次修訂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經行政會議通過陳校長簽核第10次修訂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經校務會議通過第11次修訂

第一條 本辦法依本校人事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訂定之。

第二條 本校教職員之請假,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校教職員(含教官)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給假︰

一、因事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

二、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

三、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及專任行政人員每學年特別休假規定:

行政年資

寒暑假

特別假

備註

初任者

(第1年)

教師4

職員無

1.專任教師之行政年資不得合併

2.不含國定假日

3.考核甲等以下者無特別假

連續滿1

不足3年者

7

連續滿3

不足6年者

7

2

連續滿6

不足10年者

7

3

連續滿10

不足20年者

7

4

連續滿20年以上

7

5

※兼行政及職員之休假必須選擇業務較不繁忙時段,且不得影響業務運作,因所屬處室業務性質不同,如需於特定時段(例如:寒假或暑假)到校上班者執行勤務者,該所屬成員須全力配合,不得推諉延宕。

四、一學年事病假累計:

(一)  事假:在本校服務滿1年以上之教師及職員因事得請事假每年准給7日;教職員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准給7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7日者,應按日扣除薪給。任職未滿一學年者,依在職月數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

(二)  病假:因疾病或經醫生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得請病假,每學年准給28日;其超過規定日數者,以事假抵銷。
1. 女性教師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學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2. 患重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或因安胎經醫師診斷確有需要請假休養者,於依規定核給之病假、事假及休假均請畢後,經學校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二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3. 教師請病假已滿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二)目病假延長之期限,仍不能銷假者,應予留職停薪或依法辦理退休或資遣。教師自留職停薪之日起已逾一年仍未痊癒,應依法辦理退休或資遣。

(三)  女性教職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因懷孕,於分娩前需請產前假者,其請假日數亦併入事、病假計算。

(四)  超出上述期限之事病假應按日扣薪。

五、婚假:

(一)  教師因結婚事宜給婚假14日。職員給假7日。除因特殊事由,經學校核准延後給假或於結婚前5日內提前給假者外,應自結婚之日起1個月內請畢。結婚日以登記或宴客二者較前之日期認定,日期相距逾1週以上者,得經學校核准後認定之。

(二)  兼任教師兼導師因結婚者,給婚假3日。

(三)  婚假之核給,扣除國定例假日,但不得扣除寒暑假日數。

六、產假:

(一)  女性職員因生產者,給產假42日,流產﹙懷孕滿5個月以上﹚ 給假4星期;懷孕3個月以上未滿5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2星期;小產﹙懷孕不足3個月﹚給假1星期。(前述期間,包含星期例假及寒暑假之日數)。

(二)  女性教師因懷孕者,於分娩前,得分次申請產前假8日,不得保留至分娩後;於分娩後,給娩假42日;懷孕滿5個月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42日;懷孕3個月以上未滿5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21日;懷孕未滿3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14日。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娩假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流產假不得扣除星期例假日及寒暑假之日數。即將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且經醫療機構或偏遠地區未設醫療機構之醫師證明,確有需要請假者,得於分娩前申請部分娩假。但流產者,其流產假扣除已請之娩假日數。

七、男性教職員,配偶生產,得請陪產假3日。但應於配偶分娩日前後3日內請畢,例假日順延之。

八、喪假:

(一)  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五日;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十日;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喪假五日。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教師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喪假得分次申請,並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二)  喪假之核給,扣除國定例假日,但不得扣寒暑假日數。

九、因天災、重大事故等特別情事,得視實際情形延長給假日數。

十、公假:教職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課務需調課自理,若需由學校派代,則教師扣除鐘點,由代課教師支領其鐘點費。其期間由學校視實際需要定之。

(一)  參加各項與教學或行政職務有關之考察、比賽、會議、研習、訓練、進修,經校長核准者。

(二)  依法接受各種兵役召集者。   

(三)  因執行公務受傷必須休養或治療,其期間在2年以內者。

(四)  奉派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 

(五)  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

(六)  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經學校同意。

(七)  應國內外機關團體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或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經學校同意。

(八)  因校際間教學需要,經學校同意至支援學校兼課。

(九)  因天然災害,學校所在地須照常辦公及上課,其居住地區或依正常上班必經地區,經權責機關決定停止辦公及上課者。

(十)  因法定傳染病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強制隔離,但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而罹病者,不在此限。

(十一)  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者。

(十二)  其他如:支援國中端班級宣導(課務排代)、升學博覽會職業類科展、相約光啟活動、拜訪國中端學校、外校參訪研習接待、社團支援帶隊、招生庶務工作、校外招生重要工作(課務排代)、校內招生會議、教師校外研習(課務排代)、校內評鑑訪視工作及重要會議、校內承辦重大研習活動、校內技藝競賽、帶隊參加校外之一般競賽大專院校端來校參訪接待、校長臨時召集召開會議之與會人員(課務排代)及處理重大學生事務等(課務排代)

(十三)  擔任技術士檢定之監評(課務需全部自理),每學期以2天為限。

(十四)  教師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性侵害、性騷擾及霸凌事件,應給予公假。

十一、公差假:教職員工有下列各項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差假,其鐘點之課務由學校派代,不扣除教師鐘點,並由學校支給代課教師鐘點費,其期限視實際需要定之,並得依實際需要辦理課務異動並可支領差旅費 ,惟超鐘點之課務需調課自理,若需由學校派代,則教師扣除超鐘點,由代課教師支領其鐘點費:

(一)  教師兼行政人員奉校長指派(有公文為憑)之訓練、進修、研習、參加會議、交流、巡視、考察。

(二)  教師支援國中端之入班升學宣導。

(三)  奉校長指派率領學校各類代表隊參加縣市級以上之比賽。

十二、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教師,於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由原住民族委員會所公告之各該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得申請放假。

第四條 凡教職員例假日支援重大活動者,可發加班費或於活動結束一年內以不影響正常教學為原則補休完畢,逾時則不得再要求補休,另補休不得累積連續補休。

第五條 兼有行政職務之教師及專任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再予以特別休假:

一、在學年度出國研究考查或進修研習在1個月以上者。

二、考核結果未達甲等以上者。

第六條 休假人員在休假期間,如服務處室遇有緊急事故,得隨時令其銷假。

第七條 開學前一週及學校重大節慶或行事期間原則禁止休假。

第八條 凡兼行政教師及職員尚有特別假者,不得請事病假。

第九條 教職員請假相關手續︰

一、請假、公假或休假,應填具假單,經學校核准後,始得離開。但因急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因病3日(含)以上者,請假單附醫療機構診斷書

二、教職員工出差,除有招生公出指派單外,應事先填寫公假單並檢附公出證明(核准公文),送交單位主管審查蓋章後交人事室轉呈校長,並於銷假後填具出差旅費報告表連同原請公假單影本送會計單位辦理核銷。

三、未辦請假、公假或休假手續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均以曠職論;無故缺課者,以曠課論。曠職、曠課人員應按日扣除薪給,並依有關規定懲處。

四、請假、公假或休假人員職務,應委託同事代理,在假人員,應將經辦事項確實交代代理人。

五、單位主管對所屬之差假單,應確實核對職務代理人,如遇情況特殊,得由單位主管指定人員代理,並隨時通知人事室登記。

六、依規定在寒暑假須出勤或返校之教師,應到校而無法到校者,應先行辦妥請假手續,未請假者,視同曠職。

七、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凡補休假,為避免防礙公務進行,以寒暑假為原則。休假補休須於差畢之次日起一年內擇期休畢

八、請假休假之申請,各單位主管應視實際情形以不影響校務為度,從嚴審核,原則上例假日及連續假日前後不得請假、休假。

九、各職務代理人,應視業務需要,於平時瞭解並熟悉所代理之業務,俾於代理時不致發生困難。並且對其所代理之業務確實負責,依限完成,不得有藉故拒絕、拖延或敷衍塞責之情事。

十、教職員請假有下列情況者,須依程序會簽人事室後轉呈校長批准:

(一)  國定假日(含星期例假日)前後1天請假者。

(二)  請假日數連續達3日者。

(三)  各處室主任請假者。

第十條 請假因特殊事故不能預計請假期間者,得申請留職停薪。

教師以聘約期滿為止,職員以3個月為限,逾期即予解聘或免職。

第十一條  請假時間計算:

一、教職員工請事、病、公、產前假滿8小時折算為1日。

二、請假不足1小時者,以1小時計。

三、事假、病假、公假、產前假得以時計。婚假、陪產假、喪假、休假、補休假,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

四、上半天班時,行政教職員請假以1日計;未兼行政教師請假以半日計,但若安排有會議、集會或研習活動時,請假以1日計。

五、進修學校兼任教師兼導師請假滿四小時折算為1日。

第十二條  授課相關規定:

一、教師應按課程表時間授課,並於每節授課開始時,在學生點名簿上簽名。

二、授課時由教務處負責查堂,上課鈴響5分鐘後到堂授課者為遲到,下課鈴響前離開課堂者為早退,上課鈴響10分鐘後到堂授課,或下課鈴響5分鐘前離開課堂者視為曠職。

三、未經學校同意,自行調代課者,以缺課論;無故缺課者,除以曠職處理外,並規定時間書面通知補授所缺課程。

四、教師日課表及調課情形由教務處負責調配,並將教師遲到、早退、缺課、曠課等情形紀錄每月以書面通知人事室辦理。

第十三條 教職員工請假期間所遺課、職務,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教師因事、病、進修、訓練、公假(非本校派遣)請假期間所遺課務應另定時間補授或經學校同意後委託同事代課或由學校逕行指定人員代,其應支給代課人之鐘點費及兼有導師職務之導師費,由請假人自理。

二、教師請假除3()以上之婚、喪、產及學校指派之公差假和無法調課之基本鐘點費由學校支付外(超鐘點費部份由代課人支領),其他假別均自費,由請假教師自行負擔。

三、教師有兼課或代課者,其請假期間應停發兼課或代課鐘點費,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適當人員接替。惟兼任教師經學校指派帶領學生參加校外競賽或奉派公出,其兼課鐘點費由學校支付外,其所餘之課程由學校逕行指定人員代課。

四、教師留職停薪者,所遺課務得由學校遴聘適當人員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五、職員請假期間所遺職務,應經學校同意,委託同事代理,不支給代理人津貼。但擔任技術性業務之職員分娩、患病或公假在4星期以上,無法就原有人員中指定代理時,得另遴聘適當人員代理,並核支代理人薪俸。

六、兼有行政職務之教師請假期間所遺職務,應經學校同意,委託同事代理,不支給兼代津貼,請假期間較長而其兼職無人代理時,其兼職得調整之。

第十四條 輪值:暑假期間為配合及支援招生期間工作需要,日校及進修部專任教師合併輪流值班。

時間:週一至週五每日上午8時至下午430分及下午330分至晚上930分。

週六至週日每日上午830分至下午430分。

每年得視實際需要調整輪班狀況。

第十五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另行公布之。

第十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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